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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十九年

【第 104 頁:版面影像】

乾隆十九年

乾隆十九年(甲戌、一七五四)春正月二十四日(甲戌),諭軍機大臣等:『據喀爾吉善等奏辦彰化縣兇番焚殺內凹莊柳樹湳兵民一案,摺內稱自上年四月拖穆齊圖到臺密訪,確係通事三甲等入山勾引情由,節經批飭該道、府審鞫數月,始得三甲等奪地起釁及要結土目轉糾焚殺等情;復委員研訊,而供情游混,終難定案。現在調集在臺原審各員並原證、屍親赴省推鞫,務得實供等語。此案情節,看來確係熟審因奪地起釁,入山勾引生番逞兇焚殺;但歷時已久,頭顱早經毀滅,何由得其確據。即如入山勾引之語出自番目麻丹,則麻丹為案內要證;而彼係生番,必須調取質對,如或抗不聽調,未免又成一事矣。設或原證屍親供情又復游移,將此案如何完結?豈有二十二命之重案,終歸懸宕之理!此奏雖督、撫聯銜,稱現調原審各員赴省研鞫,似屬慎重案情之意;究由陳宏謀好名習氣,終不悛改,欲以疑獄了事耳。喀爾吉善已奏明由浙來京陛見,所調臺員到省時,不能親自督審;著將軍新柱會同陳宏謀嚴審,從重定擬具奏』。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五。

二月初四日(甲申),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奏「臺灣道拖穆齊圖未習舉業,難兼學政事務;請與興泉道白瀛對調」等語。臺灣各案雖均已辦理完竣,但該處民情刁悍,必得諳練熟手方足以資彈壓。學政事務,原可一身辦理;至偶遇考試,則該處知府、丞倅及知縣各官內不乏科目出身,皆可調令入署協同校閱,不必因此更調。著傳諭喀爾

【第 105 頁:版面影像】

吉善知之』。

調福建諸羅縣知縣徐德峻赴京引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六。

十六日(丙申),以福建澎湖協副將林洛為浙江溫州鎮總兵官。

二十二日(壬寅),賜卹押運漂溺之福建臺灣北路左營守備蘇進德如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七。

三月十一日(辛酉),以原任福建臺灣鎮總兵官陳林每為江南狼山鎮總兵官。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八。

夏四月二十六日(乙巳)戶部議准:『福建巡撫陳宏謀疏稱臺灣兵米船戶陳永盛等外洋遭風漂沒,人米無存;請照例豁免』。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六十一。

閏四月二十一日(庚午),諭:『福建巡撫陳宏謀奏稱「諸羅縣奸民吳興等糾從奪犯及同安縣賊犯林對等糾眾拒捕兩案內為從各犯,俱已擬絞候具題,尚未准部覆,例應入於下次秋審。但此二案情罪重大,已令臬司歸入秋審會勘」等語。兇頑之徒糾黨抗官,肆行不法,自應明正典刑,以示懲創。著照該撫所請,入於本年秋審情實具題;並傳諭各該督、撫,凡遇此等案件,俱照此辦理。再,停止勾決之年,情實案內有糾眾聚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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