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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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傳首臺灣,使番民等觸目警心,各知動色相戒。但此等案件,本非時有;至於尋常命、盜梟示之犯,原可不必一律辦理。可傳諭該撫,嗣後如遇刁民聚眾、情罪重大須傳首曉諭者,自應照例傳送;其餘即在省城正法,仍行文臺灣出示曉諭可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十六。
九月二十四日(己丑),予換防遭風漂沒之福建臺灣水師兵陳任、何珩卹銀如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二十一。
冬十月初二日(丙寅),命原任福建布政使德舒赴巴里坤協糧餉事務。
初八日(壬申),以福建澎湖副將林貴為溫州鎮總兵。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