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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十四年

【第 122 頁:版面影像】

十六日(甲午),福建按察使史奕昂奏:『漳、泉二府建有府監,其收禁不過解府審轉之犯,空房頗多;龍溪、平和、漳浦、晉江、同安五縣監犯多至百餘名及數十名不等。請將各該縣收禁臺屬重囚提撥各府監收禁,責成司獄防範』。得旨:『甚好;如所議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九十一。

秋九月十一日(戊午),調廣州將軍舍圖肯為福州將軍,以福州將軍新柱為正藍旗蒙古都統。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九十六。

冬十月十五日(辛卯),以福建臺灣鎮總兵林洛、浙江黃巖鎮總兵黃士俊對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九十八。

十八日(甲午),調福建海壇鎮總兵甘國寶為臺灣鎮總兵、浙江黃巖鎮總兵黃士俊為海壇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九十九。

十一月十一日(丁巳),諭:『各省綠營千總,舊例限以六年俸滿離任。此與從前武職中之大銜、小銜,同一陋習。若謂專為把總開一陞轉階梯,則今日之年滿罷斥者即前日之由把總拔補者也,豈優於六年之前而遽劣於六年之後乎!且聞有情願守把總之故

【第 123 頁:版面影像】

吾,而不願為千總,以致六年後即革退者。況守備缺出,多於千總推用;則把總、外委原可循次漸進,何致壅滯?嗣後各省綠營千總任事六年,著該督、提等秉公甄別。應行保舉者送部引見,令其回任候陞;若年力衰庸,則奏明休致。其餘仍留原任,歸於下次再行甄別,如教官例。但不得稍存姑息,使不肖之弁得以濫竽久任耳。其應如何甄別及按年彙奏之處?著該部詳悉定議具奏』。尋議:『直省綠營千總六年俸滿,令該督、撫、提詳加考驗:其人材弓馬、年力堪膺保送者,給咨送部引見。將曾經出兵者發回原任,俟本省題補缺出,揀選題補;未經出兵者發回原任,歸部雙、單月應用班內挨次銓選。其年力未衰、弓馬尚可者,仍留原任;庸劣衰邁者,勒休:於年底分晰彙奏。至回任候陞尚未陞用及留任又閱六年,仍照前例甄別。再,臣等查各項千總內向係俸滿離任者,俱請一體辦理。如各省水師俸滿千總及黔省苗疆俸滿千總,亦請照例甄別,保舉送部引見後,發回原任候補。又直隸捕盜千總三年內並無盜案,仍令該督照例聲明題補;再屆三年俸滿,送部引見,亦免開缺。其臺灣三年俸滿千總,於引見後發回本省題補及候推者,均令調補內地候陞。又河營千總六年俸滿,例不送部,留工候題;仍令該督一體甄別,免其送部,毋庸開缺:均歸年底彙奏。再,滿洲補放綠營千總,業經停止;現在滿洲千總無幾,俟六年俸滿後照例出具考語,咨部開缺:於年底彙行引見,或仍令在京原處當差、或另行錄用,候旨遵行。又,出旗為民另記檔案驍騎校調補綠營千總,業奏明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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