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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頁:版面影像】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二十。 冬十月十一日(壬午),以福建按察使史奕昂為廣東布政使、廣西蒼梧道富明安為福建按察使。 十五日(丙戌),兵部議覆:『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臺灣北路左營林圯埔地方偏僻,請添設塘汛;於鹽水港汛內撥外委一員駐劄、於石榴班汛內撥兵十名,估建營房」。應如所請』。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二十二。 十一月十八日(戊午),豁除福建鳳山、連江二縣乾隆二十四年分被水衝塌地畝額賦。 是月,福建巡撫吳士功奏:『臺灣府屬承審命、盜案件,向例限十個月完結;臣前奏於命案酌減兩月、搶竊等案酌減三月,經部議准在案。但命、盜案件既經減定限期,則承緝、承追、承查、承變、承修、承造及盜案疏防等事,俱未便仍照向例扣限。查承審命案既減兩月,則凡初參承緝與承追、承變等案請一例減兩月,限八月完結;承審搶竊雜案既減三月,則盜案越獄疏防及承查、承修、承造等案請一例減三月,限七月完結』。得旨:『好』。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二十五。 【第 129 頁:版面影像】 十二月,調任福建金門鎮總兵游金輅奏請陛見。得旨:『今用汝為臺灣總兵,即宜速赴新任。此最要地,一切勉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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