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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頁:版面影像】 又諭曰:『定長著補授福建巡撫。……定長未到之前,其巡撫印務著楊廷璋暫行兼署』。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三十七。 秋七月二十九日(乙丑),兵部等部議准:『閩浙總督楊廷璋疏稱福建澎湖水師左營戰船往臺灣運載兵米,出洋飄沒,應免賠補;飄沒兵程廷宏等二十二名,照例給與祭葬銀』。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四十一。 冬十月二十六日(辛卯),戶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楊廷璋奏:「臺民搬眷期滿,酌定防範各條:一、船主、澳甲治罪宜嚴也。查偷渡出洋,由廈門大擔口正路者,多船主、舵工頂冒水手,招無照之人私往;其由青、浯、檳榔等嶼小路者,係客頭先於海澄、龍溪等縣招集小船,由石瑪潛出廈門搭載大船。請嗣後遇拏獲攬載船隻,將各船戶照客頭包攬過臺例,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並究原保澳甲及開張歇寓者,一體枷杖。一、失察偷渡處分宜定也。查臺屬淡水廳及臺、鳳、諸、彰四縣所轄各小港,均進臺捷徑。嗣後如獲犯,即究出入口岸,將失察之該管文武員弁照議處本籍地方官例,核數查參。一、獲犯賞例宜優也。原議在洋獲犯十人以上,賞銀二兩。嗣後請加為四兩;每十名以上,照數遞加。若尚未出洋,別汛兵目、澳甲盤獲者,減半 【第 132 頁:版面影像】 賞」。均應如所奏辦理。其現在過臺戶口,該督即飭地方官編入保甲,安插管束;仍將期滿停搬緣由曉示,禁絕私渡』。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四十七。 十一月初六日(庚子),緩福建淡防廳屬拳頭母山乾隆十九、二十、二十一等年未完應徵供粟二千五百石有奇。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四十八。 是月,閩浙總督楊廷璋奏:『水師戰艦緊要,全在舵工得人。現就各營甄別,擇能駕駛趕繒大船、熟諳沙線礁路、屢往澎臺無誤者列優等,增給戰糧一分;外委缺出,准考拔。如僅能駕 小船、年力稍壯者列次等,照例給餉炊;仍不時弔驗,如奮勉向上,拔優等給糧。其年力衰老、駕駛生疏者,分別汰革,降副舵學習,不給舵炊。並請嗣後舵工年逾六十概汰,不准戀充』。得旨:『甚是』。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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