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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頁:版面影像】 乾隆二十七年 乾隆二十七年(壬午、一七六二)春二月,護理福建巡撫印務布政使德福奏:『閩省修造戰船,自交營日始,三年小修、再三年大修;再屆三年,雖限應拆造,如驗係尚堪修理,仍止准再大修一次:與山東現辦情形略同。惟屆小修、大修之船,向止扣滿三 【第 133 頁:版面影像】 年,該營即駕交廠員照例估報,從無呈請緩修者。請嗣後凡遇應修之期,由各鎮、協、營查驗,如完好船隻,不得扣年交廠;應飭該營再行駕駛一年,限滿另驗。如混行交廠及廠員扶同請修,參處』。得旨:『如所議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五十五。 夏五月二十一日(甲寅),諭曰:『楊廷璋等前奏「臺灣換班兵丁經過詔安縣,有人訛傳官兵根究陳作、賴石各舊案,居民驚疑遷避一事;當即傳旨,令該督、撫飭緝首先倡言之犯,以儆刁惡,不得多有株連。乃查辦日久,首犯未獲。朕復慮地方有司張皇其事,必致累及無辜;是以詳悉傳諭,令其毋庸嚴切根究,轉滋紛擾。今據該督將知縣馮禾、遊擊章奏功僅請交部議處,此則狃於尋常定例;未知此案要犯稽延漏網,皆該縣等實有以致之也。地方有此等不法之徒首造謠言,初發時有司果能迅速查拏,自可得其端緒;乃因循玩誤,致狡犯蹤跡日遠日迷,讞牘不能速結。而伊等又止以承緝遲延,輕罣吏議;豈足示懲!馮禾、章奏功俱著革職,仍令該督等將伊等平日居官何如?出具考語,送部引見。其道員楊景素、知府蔣允焄駐劄伊邇,為伊等專轄大員;並不一面具稟、一面董率所屬,即行嚴緝,咎亦難逭。著交部嚴加議處』。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六十一。 閏五月癸亥朔,調福州將軍舍圖肯為盛京將軍、廣州將軍福增格為福州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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