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頁:版面影像】 乾隆二年 乾隆二年(丁巳、一七三七)春正月初五日(甲午),減臺灣番餉及澎湖、淡水廳兩廳丁銀。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向來臺灣丁銀重於內地,朕已加恩倣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今聞臺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霑實惠。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徵銀四錢有零,從前末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十四。 是月,〔兩廣總督〕鄂彌達奏:『福建臺灣北路中港生番滋擾;閩、粵接壤,除密 【第 7 頁:版面影像】 飭南澳、潮州兩鎮密為探聽,臣仍於沿海一帶小心防範』。得旨:『如此方是封疆大臣之見。但此事,已據報盡行平復矣』。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十五。 二月三十日(戊子),兵部議覆:『巡臺御史白起圖等疏請:嗣後過臺商船舵、水人等免其查驗箕斗,令原籍州、縣官將各舵、水年貌鄉貫填照;或有事另僱,就地給單填注;取具船戶、行保甘結,汛口各官驗放。臺地倣照內地設立十家牌,填注實在籍貫、人口確數並作何生理。遇有事故,開除。每月出具「並無招攬遊民」結狀報核;違礙,一並嚴究。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十七。 三月二十一日(己酉),〔廣州將軍〕張正興著調補福州將軍,阿爾賽著調補廣州將軍。 是月,福建臺灣總兵馬驥奏明:『上年十一月北路副將靳光瀚及淡水同知趙奇芳斬殺新港加志閣兇番二名,奴才因首兇未獲,不知一面具奏;皆奴才愚昧所致』。得旨:『知道了。此次姑寬汝過,以後於地方事務更宜留心』。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十九。 夏四月二十五日(癸未),除澎湖漁艇陋規。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查閩省澎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