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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十二年

【第 107 頁:版面影像】

,奏明交部議處,以示懲儆。至吳熊光身任總督,水師雖所統轄,但亦祗能於沿海口岸督飭調度,並無親蒞洋面督率勦捕之責;其咎尚有可原。吳熊光著加恩免議』。

是月,兩廣總督吳熊光奏:『訪詢蔡逆船隻高大堅固,不特粵省米艇勢成仰攻,即李長庚師船亦未能趕攏直上』。得旨:『汝本省鄭、烏二逆,未接一仗、未擒一賊目,何暇籌及鄰省洋盜情形;真可謂舍其田而芸人之田,太不知恥。責備李長庚,何不責備錢夢虎』?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

六月初三日(癸酉),諭內閣『賽沖阿奏「拿獲商賈軍火,兵丁請從嚴辦理」一摺,水兵林選等商同偷賣鳥鎗、火藥,賽沖阿請改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並先於海口枷號三箇月,系屬從重辦理。但核其情節,林選、連得、鄭大勇與民人劉托商賣鳥鎗、火藥現在尚未出售,與贓私入己者有間。即按本律,將林選等照軍人私賣軍器罪止杖一百、發邊充軍,再加號三箇月,已足蔽辜;若再改發黑龍江,未免過重。設林選等竟將軍器、火藥賣去、贓巳入己,又將何以復加乎?林選、連得、鄭大勇均著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先於海口枷號三個月示眾;餘俱著照所議行』。

初四日(甲戌),諭軍機大臣等:『阿林保奏:「義勇首周應元攻擊盜匪,先後砍斃賊目並拋擲火罐燒燬賊船篷索,打仗甚為奮勇」。朕於披閱摺內,已將周應元之名疊

【第 108 頁:版面影像】

加硃圈,本欲優加獎勵。迨閱另片,請將周應元賞給千總職銜;內稱「周應元系前任安徽臬司珠隆阿跟丁,緣事發配福建安置;因帶領鄉勇勦賊,奏請釋放。該義勇復情願配船出洋,隨同官兵捕盜,頗為得力」等語。周應元勦捕得力,若論此次捕盜之功,即賞給千總職銜,亦所應得。但究系珠隆阿跟丁,前經獲咎發配,嗣經加恩釋放;今若驟予千總職銜,未免過優。周應元著以外委拔補;仍著阿林保曉諭周應元:如果始終出力,將蔡逆殲擒,即當越次拔補千總。將此諭令知之』。

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官兵擊沉蔡牽船隻,並生擒賊夥王松等。總兵官孫大剛等下部議敘,餘升賞有差。

調福建福寧鎮總兵官王得祿為南澳鎮總兵官;加浙江黃巖鎮標遊擊周國泰參將銜,護理福寧鎮總兵官。

初六日(丙子),賞福建攻勦朱濆賊船不避危險之義勇沈昌八品頂帶。

緩徵福建被賊滋擾之臺灣、鳳山、嘉義三縣正供及官莊租銀十分之五,並免淡水、彰化二廳縣帶徵上年額賦十分之五。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一。

二十一日(壬辰),諭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查明未結詞訟趕緊清釐」一摺,閩省巡撫衙門未結詞訟,至有二千九百七十七案之多;可見該省吏治廢馳,已成積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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