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87種:清仁宗實錄選輯 →清仁宗實錄選輯→嘉慶十六年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嘉慶十六年

【第 169 頁:版面影像】

嘉慶十六年

嘉慶十六年(一八一一、辛未)春二月初四日(癸未),定臺灣鎮總兵官非升調不准奏請陛見例。又諭:『臺灣鎮總兵武隆阿「奏懇來京陛見」一摺,臺灣遠隔重洋,在海疆中尤為最要之區;該處文武大員,惟鎮、道二人管轄兵、民,職守綦重。現雖洋面肅清,漳、泉客民鬥案亦俱完結,但地處重鎮,時資彈壓。該鎮豈容暫離!即如新疆辦事大臣,從無奏請陛見之事;邊疆外海,宜同一例。武隆阿所請,著不准行。嗣後臺灣鎮總兵,除有升調准其奏請陛見外,餘俱不得奏請陛見;著為令』。

二十日(己亥),諭內閣:『武隆阿等奏「審擬兇犯蘇光居謀殺蘇廷玉,請旨即行正法」一摺,蘇光居系蘇廷玉緦麻服姪,因口角微嫌輒圖洩忿,並敢起意殺死蘇廷玉,令長房絕嗣,占其產業;於黑夜誘至荒僻地面,用刀連砍致重傷五處之多,立時斃命,兇惡已極!該犯按有服卑幼圖財謀殺尊長之例,自應斬決梟示。況海疆重地,有此不法情事,尤當立正典刑,以肅法紀;何必拘泥請旨,以致兇犯日久稽誅。蘇光居著即處斬,照例梟示。嗣後該地方遇有似此案情,當一面恭請王命,即行正法』。

【第 170 頁:版面影像】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九。

三月十八日(丙寅),諭內閣:『汪志伊奏「據臺灣鎮總兵武隆阿稟請,將熟悉南路捕匪出力之下淡水營額外外委王登山留臺,以資熟手」一摺,班滿兵丁更換後,限於半月內即行內渡回營,系屬新例;何得藉此請留,又未聲明留駐年月,恐開逗遛之漸。該鎮既稱該弁於南路一帶極為熟悉,緝捕勇往出力;將來即可拔補臺灣實缺,令其挈眷赴臺,以資緝捕。此時仍飭令該弁內渡,勿任藉辭延宕』。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

閏三月二十四日(壬寅),以緝獲閩洋盜首黃治,賞總兵官徐錕提督銜並花翎,千總張琴以守備用。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一。

夏五月十六日(癸巳),予熟悉水師之已革福建提督張見陞千總銜、金門鎮總兵官吳奇貴把總銜、閩安協副將張世熊外委銜,俱發往水師營效力,遇缺補用。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三。

六月初五日(辛亥),諭內閣:『張師誠奏「閩洋盜匪二起先後投首情節不同,請旨覈辦」一摺,洋盜悔罪投誠,自當察其情節真偽,隨時區別辦理。閩省盜匪林蔡,因

.本文顯示:共  2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