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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十七年

【第 172 頁:版面影像】

嘉慶十七年

嘉慶十七年(一八一二、壬申)春二月十三日(丙辰),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劉元得祭葬如例。

二十七日(庚午),諭內閣:『據武隆阿等奏「澎湖地方偶被風災,捐資購買薯絲前往接濟」一摺,澎湖地方上年雨澤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後,颶風連作,花生又多被吹毀。該處孤懸海島,閭閻向鮮蓋藏,貧民口食維艱。前據汪志伊等奏到時,業經批交該督等將被災情形及應如何酌量撫卹之處?查明速奏;著汪志伊、張師誠即遵照前旨,據實查明,妥速辦理。其武隆阿等先行捐辦之薯絲二千七百石,即著作正開銷,無庸該鎮、道等捐廉歸補』。

【第 173 頁:版面影像】

諭軍機大臣等:『閩省自前年辦理降匪之後,洋面已就肅清;近日復有零星土匪駛竄各洋,屢見奏報。現據武隆阿等奏:有漳、泉土盜竄臺伺劫;並據稱該鎮等差役齎遞奏摺,舟行至東椗洋面,有被盜劫失摺匣之事。可見該省洋匪仍未淨盡。近年粵省舟師巡緝嚴密,洋面土盜不敢停留粵界;而閩省洋面仍劫掠頻聞,是閩省水師緝捕懈弛,遠不及粵省,不可不速加整飭。著傳諭汪志伊等嚴飭水師各將弁分探盜蹤,認真搜緝,悉數殄除,務令海氛永靖。倘日久疏懈,致匪船勾結成幫,辦理又形棘手,則該督等不能辭養廱之咎也』。

二十八日(辛未),諭〔內閣〕:『汪志伊等參奏「玩視捕務之護福寧鎮總兵項統,請革職作為兵丁隨緝自贖」一摺,項統身膺專閫,所轄地方見有洋匪船隻,亟應盡力勦除;乃畏葸遷延,將兵船收泊水澳,致令匪船擄劫商艘,乘風遠竄,實屬恇怯無能。該督等奏請將伊革職,作為兵丁隨同緝捕;伊曾任大員,仍令與同幫兵丁逐隊出洋,統率之員未必能責令奮勇出力。況伊屢次託詞逗遛,亦應徹底訊究。項統著革職拏問,交該督、撫會同嚴審;倘有玩縱情事,即當按律治罪,以儆戎行。如訊無別情,再行奏明令其緝捕自贖。所有福寧鎮總兵員缺,著劉成魁補授』。

以福建臺灣水師副將謝恩詔為浙江黃巖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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