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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七年

【第 39 頁:版面影像】

嘉慶七年

嘉慶七年(一八○二、壬戌)春三月辛未朔,諭內閣:『據玉德、愛新泰等同日奏到「拿獲聚眾結會冀圖謀叛之首夥各犯審明辦理」一摺,臺灣地方,每有結會煽惑之事;今該犯白啟等膽敢復結小刀會糾劫滋事,均屬罪大惡極!經該鎮等訪聞後,立即帶領兵役拿獲首夥白啟等三十六犯分別凌遲、斬梟,所辦尚為妥速。其自行投出之白倫等四名,訊系被脅入夥;現既悔罪投首,自應貸其一死。白倫、林面、林強、蔡獻,俱著發往黑龍江等處給兵丁為奴。逸犯王四湖等四名,仍著該鎮等派委員弁協同地方營、縣上緊搜拿,毋任漏網!至該處地方文武於此案匪徒聚眾,本有失察之咎;但一經得信,旋即查拿究辦,功過尚足相抵。所有失察處分,著加恩寬免』。

初十日(庚辰),諭軍機大臣等:『阮元奏:「乍浦汛口外委郎廷槐率同兵役盤獲盜船一隻,搜出私硝八百餘斤;並獲沈大庭,訊出私販硝斤欲賣給海匪蔡牽」等情。盜

【第 40 頁:版面影像】

匪在洋行劫,所得贓物,總須上岸銷售;況一切食用之物,若非有奸民暗中接濟,盜匪必不能在洋面存身。是欲靖盜源,總在嚴查濟盜奸民,方為有裨。如售買硝黃,本干嚴禁;果能實力查拿,盜匪何從得有火藥。而糧米為日食所必需,若能禁止出洋,則盜夥立形饑窘。至上岸銷贓,必有一定處所;更當密為訪察,偵探蹤跡,自必易於擒捕。著傳諭該撫,督飭近海各口岸地方營汛各官弁認真巡察,嚴拿濟盜奸民,務期絕跡』!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五。

二十五日(乙未),以福建臺灣協水師副將張見升為福寧鎮總兵官。

二十六日(丙申),福建水師提督蒼保因病乞假,允之;以福建海壇鎮總兵官倪定得為水師提督。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九十六。

夏五月庚午朔,諭內閣:『玉德奏「營伍操演鎗箭,請除去鎗上所釘星斗並請射靶俱改用梅針箭」一摺,所奏大屬紕繆。施放鳥鎗,全憑鎗上所釘星斗為准;若平素演習精熟,自能便捷命中。今玉德因閩、浙營兵放鎗遲慢手顫,欲將星斗除去;殊不思兵丁等執鎗手顫;自因演習生疏所致,應即將該兵丁等責懲。豈除去星斗,即不手顫乎?至所稱「軍營用箭,皆系梅針;營兵操練射靶,所用剷子箭頭輕翎大,不過架勢飾觀,應改用梅針箭」等語;亦不成話。箭枝樣式種種不同,各適於用。其箭鏃翎羽之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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