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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版面影像】 (三)是道光十二年(一八三二)十月,『嘉義縣迤北閩、粵莊民,因強牽牛隻起釁;旋有閩莊匪徒造謠煽惑,陳辦(陳連、張丙、詹通、黃奉)等乘機糾夥,欲攻雙溪口粵莊』。後來事情鬧大,弄得戕害府、縣(知府呂志恆、知縣邵用之被戕),又要閩浙總督程祖洛如其前任孫爾准馳往廈門,前赴臺灣。同時,也由內地調兵遣將(調到西安馬隊及河南、四川、貴州的士兵;後因事平,中途撤回),並派瑚松額為欽差大臣,馳驛前進。這事鬧到道光十三年(一八三三)春間,漸告平定。 (四)是道光十四年(一八三四)一月,從閩浙總督程祖洛奏,定下臺灣善後事宜二十條。一、禁偷渡以杜盜源。二、行清莊以除盜藪。三、嚴連坐以杜包庇。四、禁搬徙以免窺伺。五、實力化導以挽頹風。六、修建城牆、竹圍、砲臺,增設月城、兵房,以資捍衛。七、劃勻臺灣、嘉義二縣疆界,以資維制。八、酌議裁改汛防,以資巡查彈壓。九、修築土堡、衙署、兵房,以資戍守。十、練習技藝,以臻熟諳。十一、按期會哨,以資巡緝。十二、駐防汛弁,不准任意更調。十三、酌更營弁調補內地章程。十四、酌減臺募兵數,以資約束。十五、考校班兵,以杜頂冒。十六、選製軍器,以收實用。十七、清釐屯務,以示體恤而資調遣。十八、整復隘口,以杜勾番滋事。十九、嚴硝磺之禁,以杜私煎。二十、嚴申鐵禁,以防偷漏。 (五)是同年四月,嘉義縣許戇成等「妄稱偽號」,「拏獲正法」。 【第 4 頁:版面影像】 (六)是道光十六年(一八三六)十月,『嘉義下加冬匪徒沈知等數百人豎旗聚眾,焚搶糧餉;把總柯青山帶兵奮擊,致被戕害』;旋被總兵達洪阿平定。 (七)是道光十九年(一八三九)三月,據奏又有「匪徒」胡布、洪保、蕭紅等攻汛戕兵,「謀反」未遂。 (八)是道光二十四年(一八四四)三月,據奏:『嘉義縣巨匪洪協等糾眾豎旗謀逆,並有已革武生郭崇高合夥起事』;『接戰六次,殺斃賊匪一千餘名,將首逆洪協及股首林孕等先後拏獲』,「分別正法」。 (九)是道光二十六年(一八四六)四月,諭內閣:臺灣又有『漳、泉民人分類械鬥,匪徒乘機焚搶』。 臺灣何以「分類械鬥」特別多?臺灣人民何以時常「豎旗」、特別「愍不畏死」?關於這些問題,我還未看到卓越的答案,這是研究歷史及社會科學者應有的責任。 (周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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