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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七年

【第 56 頁:版面影像】

道光七年(一八二七、丁亥)春正月初五日(辛巳),修福建金門鎮左營、銅山營戰船;從巡撫韓克均請也。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三。

二月初三日(己酉),修福建臺灣水師協戰船;從總督孫爾准請也。

十五日(辛酉),諭內閣:『孫爾准等奏「請將各官坐支養廉,暫行解司覈給」一摺,閩省道府、同知、通判、州縣各官養廉,向系由司支領;遇有應捐款項,隨時扣收

【第 57 頁:版面影像】

。自改為留屬坐支,以致司庫節年墊借各項捐款,屢催未解,勢必愈積愈多。茲據該督等奏請援照成案解司覈給,著准其將該省道府、同知、通判、州縣各官應支銀米二耗養廉,自道光七年春季為始,暫行解司支領,俾欠項得以次第查扣;俟扣收完竣,再行奏請照舊由各州縣坐支。所有耗羨完欠分數,仍著附入地丁奏銷案內議處。其耗米完欠分數,查照歷辦奏銷另冊隨同地丁具題。至佐雜養廉,著仍留縣支給』。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四。

三月丙子朔,諭內閣:『孫爾准等奏「籌運臺灣兵榖」一摺,臺灣每年應運內地兵谷、兵米,例由各縣將榖石徵完運澳,由管口廳員撥船配載。近年因採買臺米商船概免配榖,截至道光六年止,共積壓未運榖十六萬五千四百六十石零,又未運兵米一萬二百九十一石。自應勒限運竣,以裕兵糈。著照所請,道光七年分應運兵榖七萬七百一十三石零、兵米七千八百七十五石,勒令於本年全數運竣,並將道光六年以前積壓陳榖分作三年帶運。嗣後務須年清年款;如再積壓,即將管口廳員嚴參。倘系各縣徵運稽遲,以致無榖可配,即著將誤運之知縣撤任參辦』。

二十日(乙未),閩浙總督孫爾准來京陛見,以前辦臺灣彰化匪徒滋事迅速蕆功、善後事宜籌畫周妥,賞蟒袍緞匹;其子廕生候補光祿寺署正慧翼,以主事即用。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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