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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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奏,請通飭各督、撫一體遵照,畫一辦理。嗣後內地奸民人等有種賣、煎熬鴉片煙者,即照興販鴉片煙之例,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地保受賄故縱者,照首犯一體治罪,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知情容隱,雖未受賄,亦照為從例問擬。所種煙苗拔毀,田地入官。各督、撫即責成該管道、府,督飭各屬實力查禁;乘抽查保甲之便,於春間赴鄉稽查一次,將有無私栽鴉片煙出具印結,年底由司會齊咨部。並著各督、撫於每年具奏編查保甲摺冊,一並詳晰聲敘。如有拔除不盡,仍任流毒地方,即遵照道光三年部定處分分別參辦,毋稍徇隱。將此通諭知之』。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