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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一年

【第 72 頁:版面影像】

屬,報經該國王諭令迎接資贍;茲值例貢之便,附載送回粵省。並據南海縣具報,該眷屬附坐貢船,業已護送登岸」等語。暹羅國遠隔重洋,素稱恭順;今該國因內地官員眷屬遭風漂收到境,拯救資贍,附載貢船到粵,誠款可嘉。著賞賜該國王蟒緞二匹、釆緞四匹、素鍛四匹,以示嘉獎。其大庫呸雅打侃,亦著該督、撫優加賞賚,交該國王頒給:俱俟貢使回國之便帶往。該部先行文該國王知之』。

二十四日(癸卯),調福建按察使光聰諧為直隸按察使,以服闋按察使鄭祖琛為福建按察使。

二十六日(乙巳),諭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都察院奏「福建淡水廳民人黃房呈控林在喝令林哲等將伊姪黃蕊殺斃」一案,已明降諭旨,交魏元烺督同臬司鄭祖琛親提審訊矣。據該民人控稱:「嘉慶二十年,黃蕊在林姓空園拾取豬菜,被林在喝令林哲等多人將伊姪殺死,控經該廳驗明屍傷;嗣經疊控本廳、府、道,俱被書差捺擱。道光二年,伊赴省上控,批飭臺灣道究辦,被林在等賄囑捏詳。四年六月,林在等將伊姪屍骸毀棄。八年三月,將伊田產佔踞。九年十月,伊帶洋銀七十圓買榖,路過林寶等將伊遍體毆傷,左手骨折,搶去洋銀;當經報驗並疊次呈催,至今未獲一犯。案懸一十七載,沈冤莫伸」等情。經都察院片查刑部,據覆「此案該省並未咨達到部」。控關斃命棄屍逞凶毆搶,如果屬實,殊屬大干法紀!何以案閱多年,不為審理,並不先行咨明刑部?著

【第 73 頁:版面影像】

孫爾准等查明,此案因何未經咨部,據實具奏。將此諭令知之』。尋奏:『此案前因限滿犯無弋獲,曾將承緝不力各員咨參。茲訊得黃蕊系被林果裕殺斃;惟林果裕業經在監病故,應無庸議。林在、林哲在場共毆,照律枷杖』。下部議,從之。

二十九日(戊申),以浙江米價昂貴,命暫停海禁,招販臺米;從總督孫爾准請也。

——以上兒「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五。

冬十月十九日(丁酉),閩浙總督孫爾准因病賞假,以福建巡撫魏元烺兼署閩浙總督。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九。

十二月十三日(辛卯),以福建歉收,暫緩買補倉榖。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二。

二十一日(己亥),閩浙總督孫爾准因疾展假,仍以福建巡撫魏元烺兼署總督。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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