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88種:清宣宗實錄選輯 →清宣宗實錄選輯(二)→道光十九年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道光十九年

【第 219 頁:版面影像】

姚瑩,均著加恩交部從優議敘。其隨同剿捕各員弁,著鍾祥擇其尤為出力者,酌量保奏,俟朕施恩;毋稍冒濫』。

十三日(丁未),軍機大臣大學士穆彰阿等奏:『議覆欽差大臣兩江總督林則徐請定洋人攜帶鴉片煙土入口售賣治罪專條;擬請此後洋人如帶有鴉片煙入口圖賣者,為首照開設窖口例擬斬立決,為從同謀者從嚴擬絞立決,由督、撫審明,交地方官督同該國官長將各犯分別正法;起獲煙土,全行銷燬,以杜貪頑而嚴法禁。仍行文兩廣總督,以奉文之日為始,予限一年六個月;如於限內將煙土全數呈繳者,免其治罪』。從之。

十四日(戊申),以翰林院編修何紹基為福建鄉試正考官、江南道御史蔡家玕為副考官。

二十八日(壬戌),諭〔內閣〕:『林則徐等奏「外洋駛到洋船停泊累日,請將因循不振之鎮將分別勒休降補」一摺,南澳地方為閩、粵兩省關鍵,現在甫經清理,所有外洋來船自應認真堵截,毋任停留;乃竟有雙桅洋船一隻由西南外洋駛至長山尾寄椗。該署參將謝國泰既不能諭令呈繳煙土,又不立即驅逐,任其以風雨為詞停泊數日,始行開報;且年力就衰,巡防疏懈,著即勒令休致。南澳鎮總兵沈鎮邦於兩省交界洋面一味因循,含糊飾稟,難勝水師專閫之任。惟年力正強,著降為都司仍留粵省水師酌量補用;並責令隨船出洋,以觀後效』。

【第 220 頁:版面影像】

諭軍機大臣等:『林則徐等奏:「請將偷渡洋船,嚴行懲辦」等語。外國商船來粵貿易,必在該國請領牌照,頒給禁約,方許駛入內洋;乃近年咭唎港腳地方洋人並未領照經商,往往偷渡越竄,並因中國員弁遇有違禁來洋船隻不過驅逐而止,膽敢虛張聲勢,以槍砲相恐嚇。似此違禁藐法,甚屬可惡!該大臣等奏請遇有此等越竄船隻,即令師船奮勇剿除,及雇募善泅駕船載草,備帶火器,占位上風,漏夜乘流縱放之處,著林則徐、鄧廷楨體察情形,相機籌辦;務使洋人聞風懾服,亦不至驟開邊釁,方為妥善。將此諭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二。

六月初二日(丙寅),以河南巡撫署湖廣總督周天爵為閩浙總督。

二十七日(辛卯),調閩浙總督周天爵為湖廣總督,湖廣總督桂良為閩浙總督。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三。

秋七月十九日(壬子),諭軍機大臣等:『據林則徐等奏:「擬具檄諭咭唎國王底稿,附摺呈覽」。朕詳加披閱,所議得體周到;著林則徐等即行照錄,頒發該國王,俾知遵守。其餘各國,俱著先行諭知在粵洋官洋商;倘須移知各該國王,著奏明再行酌發。又另片奏:「新定章程內「洋人帶煙入口圖賣」一條,請將例內「入口」字樣,酌易為「來內地」等字」等語。著照所議,即於新頒例內改易,以杜趨避。將此各諭令知

.本文顯示:共  9  頁 .目前位置:第 5 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前頁] [最後頁]
[1] [2] [3] [4] [5] [6] [7] [8] [9]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