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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版面影像】 嘉慶二十五年(一八二○、庚辰)秋七月二十五日(己卯),仁宗睿皇帝賓天。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 八月二十七日(庚戌),上即皇帝位於太和殿。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 冬十月二十五日(戊申),修福建泉州廠戰船;從巡撫韓克均請也。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七。 十一月初九日(壬戌),諭〔內閣〕:『王得祿奏「臺灣陸路免死夥盜請從嚴辦理」一摺,本年臺灣嘉義縣屬所獲盜案人數眾多,現經該鎮、道分別審辦;除法所難宥者仍照定例辦理外,其情有可原者雖事犯在恩赦以前,不得援照舊例杖責釋放,著於定案後分解各原籍州、縣永遠監禁』。 諭軍機大臣等:『「王得祿奏巡查臺灣並督緝盜匪情形」一摺,臺灣嘉義縣地方,盜夥多人,連劫店鋪,為害居民,先經該鎮、道查拏;王得祿渡臺後,督飭將弁、曉諭紳耆,將逸盜拏獲八十餘名,所辦尚好。其未獲各盜犯,仍應飭令鎮、道勒限嚴緝,以淨根株。至所稱淡水之滬尾、雞籠及噶瑪蘭一帶洋面又有匪船游奕等語,從前洋面大幫 【第 2 頁:版面影像】 賊船往來肆劫,剿捕多年,始行淨盡;比年洋面肅清,何以忽有匪船游奕?王得祿系水師提督,洋面皆伊所轄,責無旁貸。此等匪船若不及早撲滅,聽其勾結、又成大幫,必致滋蔓難圖。著該提督即分飭舟師出洋擒捕,查明游奕盜船共有幾隻?責令悉數掃除。倘遷延不辦,再令擾及內洋,該提督不能辭其咎也。將此諭令知之』。 十三日(丙寅),賞前任福建臺灣鎮總兵官武隆阿副都統銜,為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八。 十七日(庚午),以福建臺灣道葉世卓為江西按察使。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九。 十二月初五日(丁亥),閩浙總督董教增以疾解任,調雲貴總督慶保為閩浙總督;調福建巡撫韓克均為雲南巡撫,以刑部員外郎前任浙江巡撫顏檢為福建巡撫。 福建按察使舒靈阿以疾解任,以江蘇候補道唐仲冕為福建按察使。 十四日(丙申),予福建巡洋淹斃兵丁陳福等三名、溺水得生兵丁陳長茂等七十八名分別卹賞如例。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十。 二十三日(乙巳),調福建水師提督王得祿為浙江提督,以福建南澳鎮總兵官羅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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