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福建巡撫鄂寧摺(奏報擒拿鳳山縣逸犯陳宗寶 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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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番,重處一、二人,方可為伊等諱飾之戒也。將此旨亦與崔應階看)。至陳宗寶一案,從前因系擬徒外結之案,並未咨部,合併陳明,伏祈皇上聖鑒,訓示施行。謹奏。
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硃批:覽。
——錄自史料旬刊第十五期天五四三∼五四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