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
【第 114 頁:版面影像】
一、應存榖九十八石零二斗一升五合。
前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九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卯費榖六十石。
一、鹿廳年繳社費榖六十石。
一、淡縣板費、牛兔單費榖一十二石。
前三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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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淡縣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向系應支之款。今因清丈〔設〕改章程應完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議裁。理合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