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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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存榖一百零八石八斗六升二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八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