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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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存榖六十四石五斗一升。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六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費銀四十三元。
一、鹿廳年繳社費銀一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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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鹿廳吏房冊費銀四元。
一、鹿、淡皂快差費銀一十七元。
一、淡縣戶總冊費銀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兔銀四元。
一、五莊各廟演戲神福費榖一十二石九斗。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前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