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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縣簡明總括圖冊

【第 3 頁:版面影像】

通縣舊額

原額:應徵供粟八千九百一十七石三斗八升四合二勺四杪五撮。

謹查淡水縣,本系淡水廳治。光緒五年,與新竹縣劃界分治,計淡水縣分管一十四堡。因向無魚鱗冊,所分各堡何則田園若干?無從查分。其糧額系按堡分計算,現照奏銷冊造開列。此次清丈,自光緒十四年起,改照新定賦則徵收。並劃出四堡歸基隆同知管轄;淡水現管十堡。理合登明。

應徵人丁餉稅銀三百七十四兩三錢九分三釐。

謹查人丁銀兩,於乾隆十二年奉文勻入田畝徵收。淡水與新竹分治,應勻丁銀若干?因向無魚鱗冊,無從查分。現按照奏銷冊造,彙同雜稅開列。自光緒十四年改定賦起,勻丁核入新糧徵收;雜稅刪除。理合登明。

外附開:應徵耗羨銀四百一十二兩六錢七分四釐。

謹查自光緒十四年起,改照「一條鞭」賦則徵收,不復另徵耗羨。理合登明。

【第 4 頁:版面影像】

(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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