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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頁:版面影像】 實在 一、應存榖七十一石七斗七升八合。 又,銀三十二元五角七辦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 ——共存榖一百零四石三斗五升二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八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費銀九十八元。 【第 120 頁:版面影像】 一、鹿廳點卯路費銀一十二元。 一、遇永豐莊清醮應當斗燈首該銀六十元。 一、鹿廳差費銀六十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兔銀四元。 一、淡縣差費銀三十元。 一、生員潘宗陳經理社中各項祭祀榖四十石。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牛兔番丁榖一十六石。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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