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
【第 126 頁:版面影像】
一、應存榖三十七石零八升六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除發雜用榖二十石外,餘榖無幾;連同現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公費。理合登明。
【第 127 頁:版面影像】
應裁各款
一、鹿廳冊費榖二十石。
一、各莊捐緣榖一十石。
一、二月祭祖榖二十石。
前三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二十石。
前件因所收租榖入不敷出,只得暫停。候七年之後,再准開支。理合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