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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在

【第 126 頁:版面影像】

實在

一、應存榖三十七石零八升六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除發雜用榖二十石外,餘榖無幾;連同現餘榖石,並准該頭目開銷公費。理合登明。

【第 127 頁:版面影像】

應裁各款

一、鹿廳冊費榖二十石。

一、各莊捐緣榖一十石。

一、二月祭祖榖二十石。

前三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公館費改作雜用榖二十石。

前件因所收租榖入不敷出,只得暫停。候七年之後,再准開支。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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