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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頁:版面影像】 原書例言(節錄) 一、本「史料」所載,自有清光緒元年起、至宣統三年止。 一、光緒元年至三十年四月之史料,係先嚴儤直樞垣時,搜羅軍機處檔案輯錄成稿。惟檔案種類頗多,經亮借閱原檔名目,計分為上諭檔、洋務檔、摺單檔、議覆檔、交發檔、奏單奏片檔、隨手登記檔、電寄檔、電報檔、商約收發電檔、教案收發電檔、東事收發電檔等;因原稿既未分注,即亦不敢妄事增加。 一、光緒三十年五月至三十四年之史料為亮所補編者,悉遵先嚴遺稿體例。其宣統三年之文件,係亮採集前外務部檔案及當日駐外各使領存稿並各項重要出版品,賡續編輯。 一、清制:凡事屬機要,往往留中;密旨秘摺,每為檔冊所不載。是以各文件中,有諭旨已發而摺片未登者、有奏稿已詳而硃批未見者。凡屬此類,悉從原稿;並非漏略。 一、文件編次,凡摺片以奉旨日期為准;其他文電,以收到時日為序。其原稿有兼註收發兩期或僅列發文之期者,亦照錄。第清制:凡係查辦事件,須查明辦結後始明降俞旨、發鈔原摺,乃為正式公布。且其時郵政尚未普及,驛遞則有加急、通常之別,電 【第 6 頁:版面影像】 報則有直達、轉電之殊。是編悉依原列電碼、韻腳,以次分錄;惟原稿月日有未符者,不便更改。至條約年曆,皆以中、西曆對照;惟俄約有俄曆、西曆之別,仍照原文。其有不載年月者,亦從原件暫闕。 一、約章為外交重要文件,其中有條約、條款、章程、專條、附款之分;是編凡關訂約之摺片、諭旨、重要條文或草案足資參證者,均照詳錄。他如會議錄、節略、覺書、證明書、宣言書及合同等,亦一並列入。若一案而兩次議訂或一約而有附件者,則分別匯錄;其紀年以正件為序。 一、是編標目甚繁,茲為便利計,凡機關、官銜悉從簡稱;如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簡稱總署、外務部簡稱外部、兩江總督簡稱江督之類。其一案中數人會銜而已見於文電者,概不列銜。 一、各文件中僅有官職而無姓名,求之官書、專集無可考證;甚有銜名兩闕者。又西人姓氏本係譯音,原文中有僅列音之首字者。凡此,皆不敢增益;謹從闕疑之例,以俟博雅訂正。 一、私家著述,率多諱飾;是編所錄悉按事實,不稍增減,以期補私家之未備、昭事實於來茲。 一、舊時外交記載,始於道、咸、同「籌辦夷務始末記」;但全書均未標明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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