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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海道盛宣懷致總署送呈法廷議和條款電

【第 85 頁:版面影像】

津海道盛宣懷致總署送呈法廷議和條款電

據林椿云:『德璀琳面呈四款,係法廷之意,非此不能止兵』。宣以四款允續商;四款內基隆、淡水暫由法保守,煤礦稅由法管理若干年。傅相告林椿,礙難請示。續商七款,如鈞署可允,再令林椿赴滬與巴德諾商辦。林尚以為難;若彼得臺灣、越南全勝之信,更無從下手。事機危迫,姑呈覽。第一、四月十七日兩國所議天津和約仍照辦理。但現在情形稍有不同,自應酌量續議,另增數款,附列於後。第二、兩國所有臺灣、越南之兵,即日電令停戰。第三、停戰之後,中國之兵暫紮諒山、保勝、高平,法國之兵暫紮基隆;俟將天津條約第五款所載之詳細條約會議定奪,即將兩國之兵各自退回。第四、兩國即派大臣會議天津和約內之詳細商約稅則。第五、中國允向法國借銀二千萬兩,分作四十年歸還;按公道利息計算。先以海關作保;候中國鐵路造成,法國看中國鐵路可以作保,即改用鐵路作保,以示兩國和好。第六、此二千萬之內,中國准以一千萬購買法國兵船、鎗砲等以及鐵路應用之鐵件、機器等,價目准歸公道:並准以一千萬,聽中國取現銀為鐵路等項之用。第七、兩國軍士平復後,中國須自辦鐵路等事,允向法國借用監工、匠役等人,悉照僱用別國人一律辦法。(九月初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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