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98種:清季外交史料選輯 →清季外交史料選輯(一)→直督李鴻章致總署法廷謂前寄和約四條可以照行請速覆電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直督李鴻章致總署法廷謂前寄和約四條可以照行請速覆電

【第 94 頁:版面影像】

直督李鴻章致總署法廷謂前寄和約四條可以照行請速覆電

頃據德璀琳面呈福祿諾覆電云:『法廷謂前寄所擬四條,可以照行,不能改易。林椿續擬各條,萬不能准。如中朝准行津約,則允奧國居間公評。其暫時據管基隆煤礦、淡水稅關之議,必管至津約詳細定議確行而後已』等語。又稱:『若請美國居間,無礙國體,必能公斷免賠。法廷立等回信;若數日內不覆,勢必大舉圖臺』云云。鈞署如召令德稅司到京面商,鴻即促其星速前去。(九月十七日)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