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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署致各國公使請將法人違約之處轉報各本國照會

【第 47 頁:版面影像】

闕;即所擬與法國公請他國調停評斷,亦係體法國先後以此辦法為最善之心因擬之,以期將此事善為了結。法國既經不允,中國再無別法;惟應續將各情形再行布告各國,想各國於天下和局均係期於共守,尤期遇事胥本公平。今法國於兩國齟齬之事不允公請他邦調處,且於未經明行開仗之先,於中國口岸行同開仗之事;尚望各國其以法國各等行為按西例作為「嚕臺司特」。事至於此,本爵所言者猶係中國毫無違約,惟思設法免致與法國失和。

至論及李中堂與福總兵所立之「簡明條約」,自係必有違約之國;究其顯有違約情形,則不在中國而在法國。查該約第四款內有「法國約明:決不插入傷礙中國威望、體面字樣」云云;足見法國嗣於越南所辦者,不應於中國威望、體面有傷。乃於五月十三日,法國在越京大臣迫使越南王將所受中國冊寶送回中國,是即於中國威望大有傷礙:其為顯背津約者一也。閏五月二十日法國來文,內稱「限七日內,須賠償兵費若干。於此七日內,仍屬照常相和,不行開仗」云云。乃於是月二十二日,竟派兵船進泊閩省馬尾,禁止商船入口。此條於猶屬照常相和之時,遽行同於開仗之事:其為不但有違津約,並違現約者一也。聞上年西曆十二月間,有數國詳詢法國於中國有何意見?法國明復以「如欲封閉及攻取中國通商何口,必先行知照與有和約各國」。今未先有知會,遽行侵佔中國口岸:其為不止有違津約者又一也。以上法國所行各節,不惟按之「萬國公

【第 48 頁:版面影像】

法」實有不合,且於各國均為失信。惟我中國辦事均係十分遵約,一本「萬國公法」而行;即如前與各西國所立各約,其中原有中國未盡出於情願、勉為允許者,諒各國大臣亦所素悉。中國則於明知各約內之有損於國、無益於民者,初未嘗或有不行照辦;不過,期望各西國漸漸可以改為和平。本爵茲將中、法所辦情形詳細照知各國,意惟在仍與法國不致失和,並欲使各國盡知中國與各國往來總以遵從條約為重。如中、法和好之局果不能以成全,自應係法國獨任其咎;所有各國因此事有受一切損傷之處,均應向法國索償,於中國自應無與也。想各國素以和睦公平最為切要,自必有公平辦法;中國亦願保全通商大局,總期於體制無傷,方為妥善。倘法國故違公法,或於中國照會置之不復、亦不退出兵船,中國亦惟力是視也;希貴大臣詳核見覆可也。須至照會者。

附來往照會、電報各件。(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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