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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版面影像】 閩督李鶴年奏福州廈門電線買回自辦摺 閩浙總督李鶴年奏:為福州、廈門電線議定合同條約,買回自辦事。 竊照總理衙門具奏「閩省設立電線」一摺,於光緒元年正月二十三日奉旨:『依議。欽此』;咨行欽遵到閩。查閩省因上年日本構兵臺灣生番,重洋遠隔,文報需時;經臣沈葆楨奏准於臺海設立電線,而丹國電報公司蒂禮也因議請由馬尾至南臺設立水線、由南臺至廈門設立陸線。馬尾之線,當經安設。通廈一線,以道路阻長,應由地方官經理;反覆商議,滯礙頗多,日久相持未決。嗣准總理衙門咨飭辦理,始於本年四月十七 【第 4 頁:版面影像】 日定立合同,共價銀十五萬四千五百圓;馬尾線,並允一律買歸中國。正在核實飭議間,旋接總理衙門來函:『買回之後,其權總當歸中國主持』;即經飭局申明前約,照會該公司及美國領事木蘭那與之定議。廈門電報由該公司代中國造辦,工竣之後,逐段提交中國驗收管理;於安設電線地方,自行分別委員照料。其馬尾電線,仍依原議給價四千圓,一並買歸中國;暨在南臺番船浦兩線,歸併處所,設立大電報局一所,約數月乃可竣工。因並議將馬尾一線暫交公司�盚蝳皒g理,以五個月為期,津貼用費一千五百圓;電線如有損壞歸其修整,所得來往信資歸中國承收。統俟廈門電線工竣,另行擇派經理。合計廈門電線六百里、馬尾電線五十里,兩次合同開載洋里及電線名目、機器件數、洋館更寮間數,由通商局司道開摺詳請奏咨,並聲明此案曾經郭嵩燾與該公司往復函商會議等情前來;臣等覆核無異。除將清摺分送總理衙門及南、北洋通商大臣查照外,謹會同兩江督臣沈葆楨合詞恭摺具陳。謹奏。 光緒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旨:『該衙門知道』。 ——見原書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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