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會辦陳寶琛致總署法議租基隆及造鐵路地段均不可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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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友濂電:『頃德璀琳與巴議:一、租基隆若干年,法出租銀;一、給法日後造鐵路地段,賠費作罷論』。查中國自造鐵路,權在我,故利;聽外國造,權在人,則害。暫租基隆,即盤據全臺之漸;以地資敵,尤非計。二事之害甚於賠費,不可允也。(七月二十九日)
——以上見原書卷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