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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頁:版面影像】 軍機處奏美使來議法事公擬辦法呈覽摺 醇親王奕 等奏,近日美使楊約翰來議法事,臣等公擬辦法三條,呈請御覽。 光緒十年八月初五日。 一、法人不候覆十四日照會遽攻基隆,又乘議和之際駛入閩河、突攻我馬尾,恃詐無信,實為環球各國之玷。諒山之役,中國已寬不索償;此次必當索賠砲臺、兵船之費,乃可言和。 一、法人近與越約第十款:『各國人民寓居越南東京等處,概歸法國統屬;一切土 【第 71 頁:版面影像】 人與客民互相爭訟之事,統歸法官審斷』。查各國寓居之人,向皆統以領事,即有詞訟亦係會訊;斷無統歸其國審斷之理。況法係保護之國乎?是直藐視各國,隱有獨尊之勢。凡我華洋皆有在彼寓居之人,豈能甘受此無理之舉,而自違公法之定章乎!必當將法人保護之權及與越南新約,合我華洋各國之力,必使銷廢;使其體制與各國無殊,中國乃可言和。 一、各國自定約通商以來,敦信修睦,歷有年所;商賈日增,風氣日洽。茲以法人逞兵之故,種種行為所以違背公法貽各國他日之患者,隱憂實大。他事姑不瀆述,即以商務而論。法國重於傳教,商賈獨少;各國則非商不富。兵事既開,難免虧折;在中國保護周備,即地方居民稍有抵牾,無不極力持平,設法速結。情理既孚,各國皆能共諒。在法國與各國和好有年,雖明知其無理,致商務受累,又不肯向其理論,以致昇平之象漸變為蕭索之局;豈我華洋共保環球之初心哉!中國之拒法人者,非欲駕乎法人之上;特不願法人日肆狡謀,駕於華洋各國之上也。所以據理而爭者,即為各國保全公法,不願有此強凌弱、大滅小之患也。國之強弱,安能長保。各國若但就目前而論,則中國之據理力爭,似乎無關輕重;若計及億萬斯年,未必不欽嘆我中國居心之厚而痛恨法國之貽患無窮也。所以中國必當乘此與有約各國計定一極公極當、永無流弊之法,然後乃可與法國言和等語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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