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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九、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遵將漳、泉二府屬平糶米石所需口袋、口繩及水陸腳費等項劃歸平糶案內彙冊題報)乾隆五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第 360 頁:版面影像】

一三九、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覺羅伍拉納謹題為報銷事:竊照勦捕臺灣逆匪,調撥各鎮標協營馬匹、安設臺站、及解赴泉州、廈門、挑解臺灣、並浙江省解臺馬匹、漳州、泉州二府屬領運平糶軍糧,先據總辦局福建布政使伊轍布等將沿途餧養料草、配帶鞍韉頭、需用夫船腳費、口袋、口繩等項列為第二十六案造冊詳送,經臣會同前撫臣徐嗣曾核明具題請銷,准到部駁,行令確核刪減

【第 361 頁:版面影像】

,並將漳、泉二府屬平糶米石所需口袋、口繩及水陸腳費等項,應令劃歸平糶案內彙冊題報查核等因,轉行遵照去後。茲據布政使伊轍布、署按察使戚蓼生詳稱:除奉駁各款分晰登覆另行請題外,至漳州、泉州二府屬各廳縣縣丞領過泉州府、廈防廳、晉江縣各倉平糶軍糧,系乾隆五十二年秋冬之間,正值大兵進勦之際,其官兵裹帶口糧,均系同時在於該府廳縣倉動撥,所需夫船腳價,實難以平糶裹糧分別支給,是以不得不照依軍需則例,一體辦應,歸於第二十六案造報請銷。茲准部駁,劃歸平糶案內彙造,遵將泉州、漳州二府屬領過泉州府、廈防廳、晉江縣各倉平糶米一十五萬七千九百三十四石三斗六升一合,共用過夫船腳費以及差役盤費、口袋、口繩工價等項銀三萬二千七十四兩一錢二分二釐六毫、口糧米五百二十八石一斗七升三合四勺,在於軍需及各廳縣縣丞倉榖內動支,遵照部行歸案,彙冊詳送察核具題等由前來。臣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浦霖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鑑,敕部核覆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覺羅伍拉納。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五本四○六∼四○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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