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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0 頁:版面影像】 一五三、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覺羅伍拉納謹題為報銷事:竊照臺灣逆匪不法,派調各省官兵前赴勦捕,動銷軍需銀米,先據臺灣總辦局將臺灣軍需第七案內應付各省凱旋滿漢屯土官兵裹帶鹽菜、口糧銀米登覆部查各款,詳請咨覆,經臣轉咨戶部核銷,准到部咨,行令具題到日再議等因,轉行遵照去後。茲據布政使伊轍布、按察使戚蓼生詳稱,遵即轉行查照辦理。節據臺灣府轉准據各該承辦廳縣委員詳覆前來。本司等覆查:四川屯土番族平日口食以牛羊肉麵為主,不慣米飯。臺灣四面環海,所產魚魺氣腥味鹹,該官兵等素未曾食。且由川起程赴閩,即經四川總督臣保寧奏明,給予牛羊蔬肉等物,以示優異,錄摺知會一體照辦。內地沿途均系按照川省議定章程,一體應付,並給與醃肉裹帶渡臺。此次大功告竣,該屯番等凱旋內渡,尤未便兩歧,是以承辦各員,不得不查照內地應付章程辦理。且既系裹帶,必須鹹醃,俾免臭腐。其給過肉價,原系遵照川省知會辦理,並非承辦之員例外濫應,即難責令賠補,而該屯番等宣力行間,凱旋已久,又未便移明川省著追還款,業於臺局第五案 【第 411 頁:版面影像】 內據實詳請題覆,所有給過醃肉價錢二千三百五十四千四百文,應請仍照原冊核銷。理合查明據實登覆,詳請核題前來。 臣會同撫臣浦霖覆查無異,謹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鑑,敕部核覆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覺羅伍拉納。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五本四三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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