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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兵部「為內閣抄出上諭一道」移會(黃仕簡、任承恩交刑部嚴行監禁)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 37 頁:版面影像】

一三、兵部「為內閣抄出上諭一道」移會(黃仕簡、任承恩交刑部嚴行監禁)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內閣抄出奉上諭一道,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銷案可也。須至移會者。計抄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內閣抄出六月十七日奉上諭:臺灣逆匪林爽文糾眾滋事,黃仕簡、任承恩水陸兩提督帶兵分路進勦,並不親臨行陣,定期會攻。黃仕簡株守郡城,任承恩安坐鹿仔港,僅派委將弁等零星打仗,彼此觀望遷延,以致賊匪日久未能撲滅,貽誤軍機,較之郝壯猷之遇賊退避、棄城潛回者,厥罪維均。本應一律置以重典,因念黃仕簡究因年老患病,且伊從前辦事尚屬奮勉,受恩最久;任承恩之父任舉前在金川陣亡,伊兄又因救火傷斃,皆屬沒於王事,任承恩現無子息,朕軫念前勞,不忍令捐軀效命之臣絕嗣;是以二人俱貸其一死,未即在臺灣一律正法,僅令常青將黃仕簡、任

【第 38 頁:版面影像】

承恩解赴行□。今據常青等委員將黃仕簡、任承恩解到,令軍機大臣訊問,伊二人雖皆供認罪狀,情甘重典,但供詞尚有支吾□展、避重就輕、難以憑信之處,已另降諭旨,令常青、藍元枚等查明據實覆奏。黃仕簡、任承恩著解交刑部嚴行監禁,俟常青等查覆到日,若伊二人既貽誤於前,又復巧飾於後,即是不知朕恩,應仍按律治以貽誤軍旅之罪,亦所自取。總之,伊二人之罪案皆系自取,但臺灣之事未完,雖欲法外加恩,斷無即令其身在事外之理。應俟該將軍等查明到日,再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按律定擬具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四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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