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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五、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上諭

【第 815 頁:版面影像】

一一五、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上諭

【第 816 頁:版面影像】

大學士公阿、大學士伯和字寄欽差協辦大學士總督將軍公福、閩浙總督李、福建巡撫徐: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奉上諭:福康安審辦柴大紀貪縱營私各款,至今許久,尚未據將全案定擬具奏,必係為臺灣原額兵數短少一款,非徹底詳查,難以得其實在,是以未能即時定案。即如從前鳳山、嘉義等處,潰散敗逃兵丁,固有臨陣死亡者,而其間或本係空名,或為賊人沖失,懼罪潛逃,甚至去而從賊者,均難保其必無。今大功雖已告成,正當切實詳查,不可顢頇了事。福康安在彼務悉心察訪,將此項兵丁下落,跟究明確。雖未能一一得其實數,或竟係柴大紀虛額冒餉,其罪更不可恕,必俟水落石出,方足以勵戎行,而昭信讞。

又賊目林泮等口供內有官兵從前查拏會匪時,將伊等房屋燒燬,因而糾約林爽文戕官謀逆之語。官兵查拏匪犯,自當堂堂正正,果有拒捕傷差等事,不妨督率官兵嚴密查拏,即有傷殺,亦無不可。若如臺灣員弁查拏會匪時,動輒燒人房屋,是官兵先行同盜竊,不但有乖體制,轉令賊匪得以藉口。著福康安嚴切曉諭該處現任文武官弁,俾曉然知官兵自有紀律,深以前事為戒,方為妥善。

至福康安前奏,令義民等盡將兵器繳銷,以鑄農器,此後不得私造私藏,如此不動聲色,自遏亂萌,深合機宜。但恐福康安內渡之後,該處地方官日久廢弛,又蹈從前因循積習,並著福康安嚴諭地方文武遵照妥辦。並令此後往臺灣巡查之大臣,一年申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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