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刑部「為內閣抄出李侍堯奏」移會(辦理緣坐人犯)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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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入官各等語,此案除彭惜、彭世英取供後在監病故毋庸議外,彭陞一犯應照謀反大逆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律擬斬。但彭喜系曾任守備,緣事參革,膽敢從逆抗拒官兵,情罪重大,所有緣坐擬斬人犯,未便拘泥成例,候部議覆。且該犯之胞兄彭惜並胞侄彭世英業已在監病斃,而彭陞現亦患病,未可使再逃顯戮。臣於勘明之日,恭請王命,將彭陞一犯正法。其彭祿壽、彭康康、彭祿海俱年十五歲以下,均應與犯妻楊氏、女鳳鳳、春春照律給付功臣之家為奴。除另行解部辦理外,所有該犯房屋、器皿,現據閩縣查辦,另行估變造冊咨部。其監斃彭惜等二名管獄官職名,查取咨參。謹將辦理緣由繕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鑑。謹奏。
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奉硃批:已有旨了,欽此。(於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訖)。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八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