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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八、吏部「為內閣抄出奉上諭一道」移會(臺灣道永福著福康安審訊)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初四日

【第 113 頁:版面影像】

五八、吏部「為內閣抄出奉上諭一道」移會(四月初四日)(臺灣道永福著福康安審訊)

吏部為知照事:考功司案呈,內閣抄出奉上諭一道,除行文外,相應知照可也。須至移會者。計抄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五十三年四月日。

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內閣抄出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諭:臺灣逆匪滋事一案,前因柴大紀在總兵任內骫法營私,廢弛激變,福康安抵臺灣後,僅據奏稱柴大紀為人狡詐不可深信,並〔未〕將其種種劣款指出參奏。李侍堯調任總督已及一載,且近駐廈門,見聞自確,並無一字奏及。而常青自到臺灣後,並未將柴大紀廢弛貽誤之處,據實直陳。是以節次降旨,將福康安嚴飭,李侍堯交部嚴加議處,常青即予罷斥,並將前任督臣富勒渾、雅德革職拿問,俟解到時並按律治罪。至徐嗣曾身任巡撫,臺灣營伍雖非所轄,但伊在閩年久,於柴大紀縱令兵丁私回內地,貿易牟利,及廢弛營伍,不加訓練,種種釀變貽誤之處,平日豈無聞見?乃竟視同膜外,緘默不言,將來自有應得之咎。並著徐嗣曾明白回奏。又臺灣道永福在府城率領兵民協同防守,雖有微勞,但該處地方官平日貪黷斂怨,釀成事端,皆系永福所屬,已不得為無罪;且伊與柴大紀近在同城,況柴大紀種種貪劣不職,何以並不隨時揭報督撫。如永福曾經揭報督撫,而督撫□□□辦,

【第 114 頁:版面影像】

福康安亦應令永福據實指出,自當專治督撫□□□□□。如永福並未揭報,則不得因其有守城微勞,稍為寬貸,置之不問。若彼向日亦有營私之處,則更不必言矣。著福康安即向永福切實訊問,令其明白登答,據實覆奏,務使功罪兩不相掩,以昭平允。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八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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