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戶部「為內閣抄出湖南巡撫浦霖奏」移會(查抄劉亨基家產)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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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應昭然,可為炯戒。嗣後有守土之責者,惟當各矢清慎,砥礪廉隅,時時循思天理,凜遵國法。若不知儆畏,惟事貪婪,則劉亨基等即其前車之鑑。所有節次奏到查抄臺灣貪縱釀變各員原摺俱著發抄。欽此(於四月初一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九一∼二九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