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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九、給臺灣總兵普吉保敕諭 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三日

【第 141 頁:版面影像】

六九、給臺灣總兵普吉保敕諭

皇帝敕諭總兵官普吉保:茲特命爾鎮守福建臺灣等處地方,駐劄臺灣府城,管轄本標中、左、右三營,統轄北路副將、臺灣水師副將、澎湖水師副將、臺灣城守營參將、南路營參將、南路下淡水營都司、北淡水營都司各營大小將領,俱照題定經制事例管轄。爾須操練兵馬,振揚威武,申明紀律,撫卹士卒,嚴明斥堠,防遏奸宄,修濬城池,繕治器械,相度地勢險易,控制要害處所,責成該汛弁兵力圖保障。各營額兵,務選補精強,毋容積猾老弱糜餉。一應本折糧餉,聽該管衙門給發。所部官丁,必須嚴加鈐束,秋毫無犯,使兵民相安,不得借打草放馬為名,騷擾農業,如遇寇警,即統兵戮力勦捕,不得觀望,致誤軍機。倘賊勢重大,飛報總督、巡撫、提督發兵合勦,務盡根株,毋使滋蔓,如有賊眾投誠,察其實心向化,即與安插。如招撫事體重大,即申報總督、巡撫、提督,奏請定奪。爾仍聽閩浙總督、福建水師提督節制。所屬副將以下,聽爾節制。千把總以下,如有臨陣退縮、殺良冒功、乘機搶掠、侵餉肥己者,會同總督、巡撫、提督以軍法從事。敕中開載未盡事宜,皆申報總督、巡撫、提督參酌施行。一應錢糧

【第 142 頁:版面影像】

、詞訟、民事,俱系有司職掌,不得干預。文官遲誤糧餉及隱匿賊情不報者,爾移會巡撫指參,從重治罪。爾受茲委任,須持廉秉公,殫力奮勇,殲寇固圉,斯稱厥職。如或貪黷乖張,因循怠忽,縱寇殃民,貽誤封疆,國憲具存,爾其慎之!故諭。

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三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三○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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