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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頁:版面影像】 十五日 十五日(乙未),掌雲南道監察御史福珠隆阿奏: 本月十二日內閣鈔出上諭,奴才恭讀之餘,敬悉臺灣鎮總兵達洪阿等斬獲逆夷多名、生 黑夷一百三十三人,並搜獲夷書、夷砲等情。伏思現獲生夷百餘名之多,頗有可訊情節,似宜暫稽顯戮。奴才風聞夷地硝磺不佳,多從內地購去,該夷添用物料製煉,便能擊遠倍常;更有千里鏡得力,可使砲發有准:該夷等恃此猖獗。今賴聖主天威,生 多名;應請敕下該鎮、道等,一面將夷囚作速解省,一面訪尋通曉夷語者數人隨同承審官詳細究詰。該犯等受刑難熬,自肯吐實。謹將應訊夷犯各條,臚列於後: 一、令夷犯供指在夷任事漢奸各頭目姓名、里籍,以便飛咨該省:如其家屬尚在內地,就中擇用一人詐為投夷,暗中招勸率眾來歸。諭以已有赦罪曠恩,遍貼謄黃;倘能在夷內作諜立功,立予重賞等語。月前皇上破格恩旨,漢奸既在夷內,無由寄知;故必 【第 54 頁:版面影像】 用其家屬傳語,無異親睹謄黃矣。 一、訊眾夷犯,令將該國製造火藥與千里鏡、西瓜砲等件訣法,明白陳說;試驗果能致遠,免其死罪放歸。若不能製造,僅能指明上好千里鏡某處往買必得,即監候往購。其一言不吐者,非刑拷比。 一、令夷犯供明該國船隻遠來,勢難持久,必須內地何物接濟?惟懼中國何法進勦? 一、令夷犯供明中國之硝磺、米石,係由何處偷販與夷?須令指實,毋任仇攀。 一、令夷犯供明該國製藥、造砲,須用內地何項物料?俟其指明,以便嚴禁。 一、所獲夷書,務須聘訪識夷字之人譯出酌辦,毋得畏難置擱。 一、所獲夷砲,如果輕便易攜,即應募匠照製。 諭軍機大臣等: 御史福珠隆阿奏「請暫留罪夷以便究訊」一摺,臺灣 獲逆夷多名,據達洪阿等奏稱俟解郡訊明後,即行正法;現在該犯等如果尚未正法,即著劉鴻翱飭令達洪阿等按照該御史摺內所陳各款,除千里鏡一節毋庸查究外,其餘逐層究詰、明白曉諭,務得實情,密籌辦理,冀有裨於攻勦機宜。嗣後各省拏獲夷匪,俱著詳加訊究,照此妥辦。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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