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03種:籌辦夷務始末選輯 →籌辦夷務始末選輯卷一→十五日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十五日

【第 53 頁:版面影像】

十五日

十五日(乙未),掌雲南道監察御史福珠隆阿奏:

本月十二日內閣鈔出上諭,奴才恭讀之餘,敬悉臺灣鎮總兵達洪阿等斬獲逆夷多名、生黑夷一百三十三人,並搜獲夷書、夷砲等情。伏思現獲生夷百餘名之多,頗有可訊情節,似宜暫稽顯戮。奴才風聞夷地硝磺不佳,多從內地購去,該夷添用物料製煉,便能擊遠倍常;更有千里鏡得力,可使砲發有准:該夷等恃此猖獗。今賴聖主天威,生多名;應請敕下該鎮、道等,一面將夷囚作速解省,一面訪尋通曉夷語者數人隨同承審官詳細究詰。該犯等受刑難熬,自肯吐實。謹將應訊夷犯各條,臚列於後:

一、令夷犯供指在夷任事漢奸各頭目姓名、里籍,以便飛咨該省:如其家屬尚在內地,就中擇用一人詐為投夷,暗中招勸率眾來歸。諭以已有赦罪曠恩,遍貼謄黃;倘能在夷內作諜立功,立予重賞等語。月前皇上破格恩旨,漢奸既在夷內,無由寄知;故必

【第 54 頁:版面影像】

用其家屬傳語,無異親睹謄黃矣。

一、訊眾夷犯,令將該國製造火藥與千里鏡、西瓜砲等件訣法,明白陳說;試驗果能致遠,免其死罪放歸。若不能製造,僅能指明上好千里鏡某處往買必得,即監候往購。其一言不吐者,非刑拷比。

一、令夷犯供明該國船隻遠來,勢難持久,必須內地何物接濟?惟懼中國何法進勦?

一、令夷犯供明中國之硝磺、米石,係由何處偷販與夷?須令指實,毋任仇攀。

一、令夷犯供明該國製藥、造砲,須用內地何項物料?俟其指明,以便嚴禁。

一、所獲夷書,務須聘訪識夷字之人譯出酌辦,毋得畏難置擱。

一、所獲夷砲,如果輕便易攜,即應募匠照製。

諭軍機大臣等:

御史福珠隆阿奏「請暫留罪夷以便究訊」一摺,臺灣獲逆夷多名,據達洪阿等奏稱俟解郡訊明後,即行正法;現在該犯等如果尚未正法,即著劉鴻翱飭令達洪阿等按照該御史摺內所陳各款,除千里鏡一節毋庸查究外,其餘逐層究詰、明白曉諭,務得實情,密籌辦理,冀有裨於攻勦機宜。嗣後各省拏獲夷匪,俱著詳加訊究,照此妥辦。該御

.本文顯示:共  2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