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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二十五日

【第 149 頁:版面影像】

八月二十五日

八月二十五日(乙丑),軍機大臣穆彰阿等奏:

竊臣等奉上諭:『達洪阿、姚瑩均著革職解交刑部,派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審訊』等因,欽此。臣等公同審訊,謹取具達洪阿、姚瑩親供,恭呈御覽。

具親供,達洪阿、姚瑩。伏查夷五次犯臺、兩次舟破被。雞籠一起,係道光二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夷船到雞籠口外、十五日進口,十六日卯刻開砲,壞我兵房;我兵亦開砲相持。忽海潮驟起,夷船桅折衝礁擊破。大安一起,係二十二年正月三十日卯刻,夷船先在大安港口被漁船誘至土地公港擱淺,達洪阿、姚瑩原奏本係據各屬文武士民稟報,當時並未有遭風情事。本年正月二十一日總督過臺,自鹿港登岸,二十五日到郡,二十六日傳旨拏問鎮,道以夷船係屬遭風商船

【第 150 頁:版面影像】

,與臺灣原奏不符,令具親供。達洪阿、姚瑩以該處文武士民兩次破獲夷船,俱曾驗有俘囚砲械、圖冊、印文屬實,本係來臺滋擾之兵船;並經臺灣府、廳、縣委員訊係喳自浙遣來,寄書奸民張從內應滋事,是以據情入奏。今夷人事後藉端譎愬,難以口舌較輪是非;鎮、道乃奏事大員,自無諉過之理。遵具供辭,自請治罪。伏念達洪阿、姚瑩海外孤臣,欽奉聖諭勉以內安外攘,私心惴惴,惟恐疏虞;雖境土安全、無有失事,尚未能仰酬萬一。兩次夷正法,皆文武士民之力,達洪阿、姚瑩何敢邀功!夷人五犯臺灣未得一利,反被破舟斬其所謀誘之奸民、匪船又皆被獲,銜恨實深,於受撫後譎詞控訴;達洪阿、姚瑩計慮麤疏,未能先事料及,以致上煩聖慮,實屬辜負天恩。現經本省將臺灣道、府案卷同所獲夷船各件送部,只求察覈驗明,定擬具奏,不勝惴慄之至!所具親供是實。

諭內閣:

前因已革臺灣鎮總兵達洪阿、已革臺灣道姚瑩陳奏不實,派怡良渡臺查詢;該革員自稱陳奏過誇,稟請治罪。特命解京,派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茲據穆彰阿等呈遞該革員親供,朕詳加披閱,達洪阿等原奏僅據各屬文武士民稟報,並未親至訪查覈實,率行入奏,本有應得之罪;姑念其在臺有年,於該處南北兩路匪徒屢次滋擾均能迅速蕆事,不煩內地兵力,尚有微勞足錄。達洪阿、姚瑩加恩免其治罪;業已革職,著毋庸議。

——以上見道光朝「籌辦夷務始末」卷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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