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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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臺灣遠隔重洋,聲息不能遽達;乃荷聖主指示:『在籍提督王得祿最為熟悉;或有應行商酌之處,即飛檄該鎮、道與王得祿同心協力,以資保衛』等因。仰見燭照靡遺,曷勝欽感!臣現已檄飭該鎮、道並咨明王得祿欽遵辦理。
至福建已革舉人陳姓如果助夷為逆,實屬罪不容誅。惟該犯並無籍貫、名字,此時是否隱匿夷船?抑或潛居鄉�堙H必須密查實在蹤跡,設法掩捕,免致聞風遠颺。臣現已密派妥員訪兜捕,務期迅速弋獲,解交浙江訊究,以彰國憲而懾眾心。
——以上見道光朝「籌辦夷務始未」卷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