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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弁言

【第 3 頁:版面影像】

本書第三部分,采自「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蓋「中日交涉史料」輯印於「中法交涉史料」之前,由於中、法戰爭期間日本有接濟法國情事及朝鮮發生「甲申之亂」,中日、中法相互關係的檔案,已先於此書刊出。因將其中與法軍侵臺有關的電報五件,予以錄刊。

本書第四部分,則為「醇親王奕致軍機處尺牘」。這一資料,原載「文獻叢編」前編第七輯。故宮博物院文獻館的「前言」云:『軍機處檔案發見有醇親王奕尺牘多紙,大約為關係光緒十年中、法交涉之事。按當日辦理中、法交涉者,初為軍機大臣恭親王奕訴、寶鋆、李鴻藻等;後慈禧后以奕訴委蛇保榮、辦事不力,乃於十年三月十三日黜之。十四日,諭軍機處云:「軍機處遇有緊急事件,著會同醇親王奕商辦;俟皇帝親政,再降懿旨」。至是,奕始代奕訴。函中多致許大人、閻中堂;當日軍機大臣有許庚身、閻敬銘二人,所稱許、閻,或指此也』。全部尺牘共一百零七件,本書錄其八九(無關者注「略」)。至各件所書日時雖未冠月,但一經與前編「法軍侵臺檔」及本書前三部分參閱,不難明瞭。這些當時樞府運籌決策的記述,其史料價值顯較一般對外發表的文件為高。

本書第五部分,則為「軍機處雜檔中之尺牘」。這一資料,原題「軍機處雜檔中之尺牘五通」,載於「文獻叢編」前編第十八輯。其「前言」有云:『左錄函件五通,均

【第 4 頁:版面影像】

見於軍機處雜檔中。第一至第四為醇親王奕致軍機處尺牘,皆關於光緒十年中、法交涉事件;本刊第七輯曾刊布多通。茲又檢得此數函,特續刊焉。……』。因第五通系他事不錄,餘四件則全采入。

其次,本書與「前編」還有幾項不同:「前編」所有文件的收與發,一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主體,案題據以擬訂。本書前三部分,其主體屬於軍機處,案題均照原資料所定;後二部分為書牘體裁,以醇親王奕作主體,而專以軍機處各大臣為其接受對象。「前編」文件排列,系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收與發之日期為准;而本書後二部無須說明,前三部分是以軍機處存檔登記月日為序(按清代故事:京內外摺奏,每日硃批後發交軍機處,由章京當日別錄一份存檔,原摺發還原奏人。因而所註月日,均為存檔日期)。至別註「發」、「到」字樣者,並表示原件寄發以及存檔登記各別的時日。「前編」嘗於陰曆下經編者查註陽曆,本書因部分資料既未書明月分,茲一概不再添註。

至本書所輯,由於所據資料的不完整,仍覺缺陷多多。諸如光緒十年六月以後只有八月分的「電報檔」,以下各月見於「中日交涉史料」者又極少數;其餘更無論矣。因此深感於「中法交涉史料」的未能輯印完全,至可惋惜!歲月不居,自二十二年迄今已逾三十餘載,由於變局頻仍,原始資料之保存想亦不無問題,賡續竣事勢所難能。由今視昔、以此例彼,對於若干重要史料的整理與刊行,有心人當三致意焉。(吳幅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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