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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稟陳煤務利病條略由

【第 23 頁:版面影像】

一、執事責成,宜改定也。月報冊內所開花名,重臺疊閣,諸多冒濫,應核實裁減,開單改派。倘有不力,立即撤換,不准瞻徇情面,虛留一名;亦不准濫用私人,致壞大公!

一、欠還數目,宜月報也。查月報煤冊,祇載撥某般煤數若干。銀冊收數,未將收欠還清字樣逐一注明,恐致賬多轇轕。此後應於冊內注明,或另立四柱冊一本,總期眉目清楚。

一、招徠銷路,宜剔弊也。向來官中貿易,每有扣頭及使用小費等弊。今擬將煤樣、價值、發售章程,大書華洋文字粉牌,高懸局門,以絕弊竇。司秤之人,工貲極薄,必待賣煤若干,始提若干賞銀給之,以昭激勸。本司道仍不時密委暗查,如有收受小費暨故意延挨、短秤、搭低等弊,立拏到轅,訊明嚴辦。其稽查不力之委員,酌量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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