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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札煤局委員動用公款必先請示由

【第 29 頁:版面影像】

一七、札煤局委員動用公款必先請示由(光緒八年五月二十日)

【第 30 頁:版面影像】

為札飭事。照得臺北煤務總局,月撥收入有款,售炭收入有款,計數甚鉅。除工程動用各項,由局員核實隨時支給外,其存儲銀款,應責成該總局幫辦及派司、支應等慎重存賬,互相查點;不准登報含糊及挪用挂借情弊,致干究辦。且現在上海官局商行,運銷煤炭,所有銀錢交易,或匯存銀號,或暫存商家,均屬公家正款。凡屬盤繳各費,該局應用印文知會,不掀藉無印片函便可動撥。其遇有在滬釆辦貨料、應就近提撥者,該採辦之員約估應用若干,應先稟明本道核准後,由本道發文為憑,以杜私減混挪、任意侵虧之弊。除分別知會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局遵照前指,凡遇收發銀兩,除公款應用外,所有私函挪借以及暫行挂用等弊,一概禁絕。倘敢隱徇,定即分別著賠,從嚴參處。凜之!切切毋違!此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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