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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5 頁:版面影像】 同埋屍,用刀掘土,不期刀尖劃傷張浪左額角一處。質之邱阿丁等,亦供無異詞。誠不應與實在加功者同論。惟查邱阿丁、黃得仔二名係遊勇殺人,應欽遵前奉諭旨,就地軍法從事,為決不待時之犯,毋庸拘於成例。請將張阿貓一犯,變通辦理,解由恆春縣鎖繫石礅二十年,以示懲儆等情,隨案具稟請示前來。除批飭照擬礅示外,理合隨案附稟大人察核。 督憲何批:仰福建按察司查核移遵,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八年二月十一日 到)。 撫憲岑批:據稟及另單均悉。已撤游勇邱阿丁、黃得仔兩名膽敢挾嫌謀殺人命 ,經張前升道暨該道任內先後飭府派員疊加研訊,據供屬實不諱等情,實屬不法已 極,准即如稟就地正法,以昭冏戒。至張阿貓一犯,併即令恆春縣遵照繫礅可也。 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光緒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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