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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9 頁:版面影像】 ,鳴眾議罰。 一、築埤以資灌溉,若帶水份之田園有種旱苗被曝,亦應開放埤水以濟急需;但當照汴分放,不可混爭。至塞涵之費,就早冬灌溉之田甲多少公鳩,毋容推委,違者議罰。 一、此埤原帶正供三石六斗,系有水份者完納。茲議配落埤:將埤付埤長養魚,出息徵完,不得遲延累眾。倘遇旱年放水,埤長無水養魚,有關累課,議定留二塊枋之水為養魚之資。若逢大雨,洪水漲滿,設泊之處難免蔓草蔽塞,致衝崩埤岸之虞,務必將泊拆去;不得自顧私魚,致害公埤,違者罰戲一檯,仍呈官究治。 一、欲放水,埤長須先傳知眾佃修理公圳各溝明白,然後照汴分放;倘有不到者,將其水份漸寄公汴。至各私汴當用枋鋸定,不許用竹生端。又放水之日不許捕取埤中魚蝦,致傷埤長血本;違者議罰。 一、約□遇亂規,當會眾議罰;倘有不遵,即當呈官究治,費用銀兩就水份內公攤,不得推委,違者罰戲一臺。 謹將水份開列於下: 一汴第一:陳淑嬸五釐,蔡理興四分半,蔡玉和五釐,蔡玉崑二分,張玉盛九釐,蔡奕一分,張純仲五釐,張超五釐,鄭登一分七釐半,沈啟成一分,吳源隆二釐半。 一汴第二:蔡玉興二分,蔡廷光一分半,張純武一分,張純仲二釐半,沈六順七分,楊求五釐,黃連二釐半,陳位三二釐半,劉德昌五釐,吳源隆五釐。 【第 200 頁:版面影像】 一汴第三:沈六順一分,蔡玉興五釐,蔡奕七釐,蘇天麟一分半,劉德昌二分。 一汴第四:劉德昌二分半,蔡玉崑一分,蔡后一分九釐,沈六順三分七釐半;一汴第四:蔡玉興五釐,蔡奕五釐,蔡連朝七釐半,吳協水五釐,張玉盛一分半,張塭五釐,林甘五釐,林登五釐,陳位三五釐,林元美一分。 二汴第一:金媽光五分,劉得昌四分六釐半,蔡奕一分,沈六順二釐半。 二汴第二:周萬一分,徐旺五釐,蔡奕五釐,周華麟七釐半,沈啟盛一分。 二汴第三:陳位三六釐,蔡量五釐,沈啟成一分,張玉盛七釐,蔡玉和一分,蔡天五釐,鄭登一分二釐,周萬五釐,楊求七釐半。 二汴第四:劉得昌十二分零五,蔡玉興一分,楊求二釐,沈五房五釐,張玉盛一分,蔡奕二釐半,張塭二釐半。 三汴第一:蔡奕三釐。 三汴第二:蔡玉興十分零四,沈大順一分,鄭登五釐,蔡天三釐,吳源隆二釐半,蔡玉和五釐。 三汴第三:蔡奕一分四釐,劉得昌二分,沈二房六釐。 三汴第四:蔡玉和四分半,張玉盛五釐,蔡奕二分四釐,劉得昌三分零五,沈六順一分九釐,鄭登五釐,蔡玉崑一分半,蔡玉興五釐,顏甲乙七釐。 嘉慶十九年臘月(缺)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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