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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泰碑記(咸豐元年)

【第 292 頁:版面影像】

長泰碑記(咸豐元年)

蓋聞祀典之義,其事綦重。念我先人渡臺以來,見一本鄉之人,如魚得水;每逢天

【第 293 頁:版面影像】

上聖母、清元真君之聖誕,肆筵設席,會面言歡,雍雍氣象,使世世子孫不失木本水源之由矣。然而捐題維艱,何若創業久遠?無如人心不古,或竊契而胎借,或濫用而侵欠,每置酒時,爭長較短,喧譁不已,何忍聽聞!是規模未著,以著如斯也。間有父老,率邑中之群眾,爰請紳士定立章程,分別條款,勸和建碑。此所謂革舊鼎新而有條不紊者也。夫莫為之前,雖美弗彰;莫為之後,雖盛弗傳。謹陳其事如左,後之人,亦將有感於斯碑。

一、嘉慶十七年六月,買過北勢頭王若水田一所,東至李家,西至岸,南至岸,北至張家;其番租社課帶買契價銀二百二十八員。自嘉慶六年四月王若投稅。

一、道光二十四年四月,買過歸來莊紀傑水田一所,東至許、蔣、蘇三家,西至邱、何二家,南至水溝,北至蔣、蘇二家;年納大租五斗。又帶買番仔橋園一所,東、北俱至車路,西至張家,南至蘇、陳二家;年納大租一石。其田、園契價銀一百八十員。自嘉慶十七年五月,紀克真投稅。今將契節次立石、焚紙,除去胎借厲階。

一、晚季租榖,候三月朔日公論結價,每車貼餂倉榖一栳;旱季租榖,就佃收成,限時價公結,不用貼倉;而園稅銀,三月該銀十一員,五月該銀五員。

一、著年爐主,三月支銀二十二員,五月支銀十員,以為什費,不許濫用。其祭聖母貼銀二員,枰稅油銀二員,臘祭銀二員,神前燈銀一員,紙筆工資銀二員,生男銀牌重二錢,入泮銀二員,中舉銀四員,皆管事支理分發,不得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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