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碑記(光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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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議:院丁二人,以徵收租項及管顧書院物件,每月共定辛金銀六員。
一、公議:書院建置田園,原垂永遠,務必先求上下手杜絕,查明此業妥當,租息有徵;其餘典借,毋得濫收。
一、公議:條規外或有公事要開書院銀元,務必通知在邇二三諸同人,或行或不行,又宜聽掌院主裁,不得越分。
光緒三年桂月(缺)日,屏東諸同人公置。
按:碑存屏東縣屏東市孔子廟(屏東書院),高一○八公分,寬六二公分,花岡岩。碑中甲戌,嘉慶十九年(公元一八一四);乙亥,二十年(一八一五);辛丑,道光二十一年(一八四一);丁丑,光緒三年(一八七七)。